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的通知

京政服内发〔2022〕12号 

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知》(京财综〔2022〕1537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细化部门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的通知》(京财综〔2022〕11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在《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修订了《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细化了《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处室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情形出现。

  二、《目录》将应用于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政府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四、各处室、所属各单位要严格对照“三定”方案和《负面清单》,凡是《负面清单》中所列事项,应当由本单位直接履职,以及能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行完成的服务事项,如:行政执法、公文起草、政策制定、工作总结、三类课题、安全保密事项等,一律不得购买服务,要切实强化清单约束性,明晰购买边界。

  五、《目录》以及《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处室、所属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京政服内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


附件1: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2: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