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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3-08-07
  5. [发文字号] 京政服函〔2023〕12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3-08-27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京政服函〔2023〕12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化政务服务合作,持续优化京津冀地区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群众跨区域办事创业,现将《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互认方式。明确资质资格互认包括直接生效、备案后生效、认定后生效三种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细化互认工作,高效办理互认。对互认后直接生效的资质资格,不再要求企业群众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可直接使用;对备案生效的资质资格,企业群众凭已有资质资格在当地备案,审批部门原则上按即办件办理,备案后即可使用;对认定生效的资质资格,企业群众凭已有资质资格申领当地证照文书,审批部门原则上按即办件办理。对备案生效和认定生效的资质资格,审批部门除原有资质资格、申请书等基本申请材料外,不得额外增加申请材料、提高申办条件。

  二、推进审管协同。京津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质资格的审批信息与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三地之间的共享,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及信用监管,明晰监管责任,探索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

  三、强化数据赋能。京津冀政务服务部门要建立健全“京津冀+雄安”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加快信息系统对接和政务数据共享,发挥数据在优化审批服务、加强监管协同方面的基础保障作用。推进雄安新区在政务数据等社会公共服务管理领域相关事项与北京市同城化。

  四、加强政策宣传。京津冀政务服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移动端、新闻媒体等平台,积极联系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向企业群众广泛宣传和解读资质资格互认相关政策,提高政策到达率和社会知晓度。

  五、做好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京津冀政务服务协同创新举措抓好落实。京津冀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部门事项特点和工作实际,原则上8月底前提出本行业资质资格互认实施细则并实施,加强地区之间的沟通对接,做到标准统一,加强对本区域条口系统特别是一线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附件: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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