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制发单位]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3-12-29
- [发文字号] 京政服发〔2023〕26号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24-01-2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公布本市第六批清理规范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京政服发〔2023〕26号
各市级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中发〔2023〕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8号)等文件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持续规范中介服务”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清理规范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研究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市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要求,结合事项办理情况,持续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是直接取消。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直接取消;对国务院确定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本市对应取消;对可以合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科学合理地予以合并;对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中介服务事项,直接取消。二是取消强制性。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申请人可自行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三是转为政府技术性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再由申请人办理。
二、做好清理规范事项对外公布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抓紧对涉及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受理条件进行修订,于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事指南更新,并对外公布。对于“直接取消”的,各有关单位要在办事指南中,删除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于“取消强制性”的,各有关单位要在办事指南中,将“材料来源”选项中的“中介服务机构产生”调整为“申请人自备”。对于“转为政府技术性服务”的,各有关单位要在办事指南中,将“材料来源”选项中的“中介服务机构产生”调整为“政府部门核发”,并在“来源说明”中进行详细描述,同步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情况,有序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指导,确保市区、各区受理标准一致,执行标准统一。
三、做好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做好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结合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梳理确认进度,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按照本单位现有中介服务事项保留情况,对“政务服务事项”勾选“中介服务”标签,对相应“中介服务事项”将“材料来源”统一调整为“中介服务机构产生”。各有关单位要对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各相关要素,编制形成本单位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报市政务服务局备案。今后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目录外擅自新增或变相新增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今后对因法律、法规、规章等修订、废止等原因,需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单位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报市政务服务局备案后,同步完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务服务局结合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梳理确认进度,适时公布本市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
附件:北京市第六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